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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新军律师
山东-德州
从业2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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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刑事律师—判处缓刑的条件
更新时间:2018-04-14

德州律师办理的德州刑事辩护案件的经验,被刑事拘留后7天内、30天内取保候审相关机会大一些。很多嫌疑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家人非常着急,找到律师第一个问题就是:人能出来吗?这个问题隐含了层意思1.能否取保候审先把人保出来,2.是否能头判处缓刑,判决后把人放出来,还有一层意思就是能否无罪释放。在本文中主要讲一下,取何候审的问题,怎么才能争取取何候审成功。如案件批捕以后办理取保候审的难度相对大一些,但在法律上也是可以争取的,有两种方式一个是继续向办案单位申请取保候审二个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一般来讲不管是否取保候审成功,案件一般会从侦查机关移动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由法院依法审判,在审判阶段是决定能否判决缓刑关键的时机,如果判处缓刑后嫌疑就可以获的自由了。下面我们着重说一下如何争取判处缓刑。

二、可以宣告缓刑的条件

1、被判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被判处”,是指宣告刑,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刑远远大于三年,如果因为减轻处罚等原因,实际上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要宣告刑不超过三年都也可能适用缓刑。这里只有宣告刑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或罪过种类等限制,不管犯什么罪,不管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可能被宣告缓刑。

3、有悔罪表现。指犯罪人对于自己的犯罪感到后悔,并真诚地表示出来。如在法庭上痛哭流涕,表示对不起被害人,并通过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或者有立功表现等均不一定属于有悔罪表现。是否具有悔罪表现,对于预测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间是否会再次犯罪,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是指如果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则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对所居住社区应该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比如,对于在所居住社区多次调戏妇女的,多次盗窃抢夺诈骗的,属于当地小有名气的地痞、流氓或恶霸的,由于其在所居住社区声名狼藉、民愤较大,就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所谓社区,其范围既包括所居住小区,但又不限于小区,而是一个范围相对较大的概念。

7、犯罪人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律不得适用缓刑。因为一般来讲,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主观恶性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均比较大,并且是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策划或指挥作用的主犯,不宜适用缓刑。所谓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或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所谓应当宣告缓刑,是指对于符合法定条件者,法院必须对其适用缓刑,否则就是违法。对于同时具备以下八个条件的犯罪人,应当适用缓刑:一是被判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犯罪情节较轻;三是有悔罪表现;四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五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六是犯罪人不属于累犯;七是犯罪人不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八是犯罪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正在怀孕或者已满75周岁,18周岁以下、75周岁以上或者正在怀孕。即,比“可以”宣告缓刑多了第8个条件。

刑法第72条(缓刑的适用条件):“1、对于被判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有悔罪表现;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修正案八-11修改)

{说明:1、进一步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由原来的“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修改为“(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增加“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的规定。

刑法第74条:“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说明:增加规定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能适用缓刑,原来只是累犯不能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1998]高检研发第1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第3条:

  (1)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3)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2、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初次犯罪;

(3)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 三:“1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30、对于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进行走私、诈骗、贩毒等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在处理时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犯罪组织或集团中的为首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判处重刑或死刑;对受欺骗、胁迫参加犯罪组织、犯罪集团或只是一般参加者,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第1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

“二、(五)关于村民群体械斗案件——2、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刑罚。处理的重点应是械斗的组织者、策划者和实施犯罪的骨干分子。一般来说,械斗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应对组织、策划的犯罪承担全部责任;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负责。要注意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对积极参与犯罪的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适用缓刑;对被煽动、欺骗、裹挟而参与械斗,情节较轻,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三、(四)关于财产刑问题——3、对自由刑与罚金刑均可选择适用的案件,如盗窃罪,在决定刑罚时,既要避免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又要克服机械执法只判处自由刑的倾向。对于可执行财产刑且罪行又不严重的初犯、偶犯、从犯等,可单处罚金刑。对于应当并处罚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且判处的罚金数量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这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罚金刑也是刑罚。”

1、针对轻罪,有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犯罪(宣告三年刑期的都可以适用缓刑);
2、暴力犯罪,比如杀人、重伤、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一般不适用缓刑,另外,在涉黑案件中适用缓刑也很谨慎;
3、累犯,绝对不适用缓刑;(未成年累犯是否适用可以争取)
4、有悔罪表现,包括自首、立功、全部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交纳罚金等,都可能成为适用缓刑所考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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