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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涛律师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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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完牢可以不用赔偿???——想的美!!!
更新时间:2017-10-16

为下面咱们一起来看一个小例子。
王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撞倒行人孙某,致孙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同年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父母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29401.94元。


(在这里笔者特意提醒,因为同一肇事行为所需承担的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与其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冲突,同理,因其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所需承担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与其要承担的需要继续承担的相关民事责任也需要并行不悖。)


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某在监狱服刑,该院于2009年10月2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王某刑满释放,该案恢复执行。执行人员运用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得知,王某在某银行账户中有23098.31元存款,并发现该账户在恢复执行后有7.3万元资金流动的事实。并且王某经法院多次通知拒不到法院解决执行问题,长期逃避法院执行且隐瞒可供执行的财产,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履行,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随后法院将王某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王某被抓捕后认罪态度较好,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那么,王某在作为刑事证据的相关的23098.31元存款仍当如何处置呢?

理由同上,在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犯罪的同时,应当按照正常的执行程序,被依法冻结、扣划,并发放给本案申请人。同时为最大限度维护好申请人(在本案中同时也是刑事受害人)的权益,执行干警在王某第二次承受“牢狱之灾”前后,也要继续采取网络查控以及实地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王某穷尽执行措施。不仅如此,等王某出狱后,其仍不悔改逃避履行,拒绝用在劳动、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收入履行赔偿义务,仍要对其采取纳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乃至追究拒执犯罪责任等惩戒措施。这样,被执行人不仅仅是寸步难行,还可能会承受更多的“牢狱之灾”,更可能其因长期拒绝履行,导致其所承担的民事履行责任(还钱的义务)也将向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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