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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就一定可以百分百继承父母的遗产?
更新时间:2017-10-16

由于之前国家计划生育的原因80、90后大多数都是家中的独生子女,随着时间的迁移,如今8090的父母大都已经步入花甲之年。那么经过大半辈子打拼下来所得的财产是不是就能百分百的落入到自己的独生子女囊中呢?答案是不一定! 众所周知,我国继承的适用原则是‘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适用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由于受传统‘子承父业’思想的影响,很多父母都认为自己只有一个子女,那么自己百年归老后剩下的遗产理所当然的都会落到自己子女的手上,因此基本不会立下任何遗嘱,那么这种传统思想是否有其他风险存在呢?下面本律师就用最近刷爆朋友圈的一个事件来给大家讲述一下关于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

“家在杭州的小丽是父母的独生女,其父母生前在杭州留下了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市值大约300万元,该房产一直登记在父亲的名下,父亲10年前去世,但去世时并未将房产过户到小丽名下,如今母亲也过世了,因父母所留房产位于学区房,小丽想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以方便以后小孩上学,但当小丽拿着父母的死亡证明及房产证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时,却遭到了房管局的拒绝,理由是房子并不是属于小丽一个人的。”看到这里估计大家也一脸懵了吧?小丽是家里的独生女,并没有其他兄弟姊妹房子不是属于她一个人的,还会有谁有权利和小丽争这套房子呢?别急,下面本律师就通过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一一为大家讲述缘由:

我国继承法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法定继承的顺序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已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上述顺序的继承方式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进入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因此,独生子女并非是父母遗产的唯一继承人!而本案中,小丽的母亲去世时,小丽的爷爷奶奶均已去世,那么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只剩下小丽一个,为什么房产还是不能由小丽单独继承呢?这就涉及了继承法的另外两个概念即转继承和代为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代为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的法律制度。(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直系晚辈,就是继承人的子女,子女都不在的,由其子女的子女继承,以此类推)。本案中,由于小丽的爸爸过世时,小丽的奶奶还健在,因此小丽的奶奶和小丽的妈妈以及小丽是小丽爸爸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三人均分该遗产,而该房屋分割前小丽的奶奶已经去世,因此由小丽的大伯、爸爸(因已去世因此该份额由小丽代为继承)、二伯及小姑姑继承奶奶的遗产(即转继承)。而小丽的妈妈过世时,小丽的外公外婆已经过世,因此小丽可以单独继承其妈妈的所有遗产。具体继承如下图:

小丽可以继承该房屋的份额为:1/6+1/6+1/24+1/2=7/8 ,因此小丽需要把房产单独过户到自己还需要获得其他继承人签署买卖剩余房产份额或放弃该继承份额的协议书,否则房管局不能为其办理该过户手续。

而上述的遗产继承分割只是理论上的,而实践过程中需要获得该房产的继承可能会图片的展示还要复杂得多,那么该如何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可以使独生子女轻松的继承房产呢?这就涉及到继承法的另一个概念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的应继承遗产的份额。遗嘱继承的效力是高于法定继承的。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老一辈的人都很忌讳谈及身后事,对立遗嘱行为更是忌讳,但伴随着越来越多的亲人之间为了争夺遗产而反目成仇的案件的出现,不少老年人已经开始转变思想,立遗嘱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

怎么样的遗嘱才算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又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我国继承法中遗嘱分为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正的遗嘱)、自书遗嘱(即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代书遗嘱(即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口头遗嘱(即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及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五种形式。

立遗嘱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

2、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公证遗嘱应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并应当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公证,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5、遗嘱人可以撤消、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消、变更公证遗嘱

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不仅能使自己的遗产在自己百年归老后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分配,也能够使子女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父母买入花甲之年身体尚健康之时立下遗嘱并非是不吉利的做法,而和父母商谈遗嘱之事也并非为不孝之表现!

最后,愿天下的父母都有一个健康的好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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