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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路丽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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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
主办律师
从业19年

达式 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发布日期:2011-8-23

工伤保险待遇

项 目

标 准

基 数

支 付 渠 道

挂号费

按照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 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因工出差标准

按标准报销

用人单位

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市内15元,市外20元(本地政府规定)

停 及

工 康

留 复

薪 待

期 遇

辅助器具费

国家规定的标准

按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 变

用 人 单 位

生活不能自理 的护理费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

,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经 一

劳 次

动 性

能 伤

力 残

鉴 补

定 助

一级

27个月

二级

25个月

三级

23个月

四级

21个月

五级

18个月

六级

16个月

七级

13个月

八级

11个月

九级

9个月

十级

7个月

伤 津

残 贴

一级

90%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

70%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六级

60%

生活 护理 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丧 葬 补 助 金

6个月

同 上

工伤保险基金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配偶每月40%

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20倍,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 人 单 位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本 人 工 资

工一

伤次

职性

工工

与伤

用医

人疗

单补

位助

解金

除和

或伤

终残

止就

劳业

动补

关助

系金

就 单位

业 支付

五级

36个月

①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六级

30个月

七级

20个月

八级

16个月

九级

12个月

十级

8个月

基金

支付

五级

22个月

六级

18个月

七级

13个月

八级

10个月

九级

7个月

十级

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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