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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彭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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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释〔2016〕1

  《最高民法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已于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民法审判委员会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民法

  2016年3月21

最高民法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

  (2016年1月25日最高民法审判委员会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侵犯专利权利要求。起诉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民法应当要求权利明确。经释明,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民法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条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主张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民法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决定生效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专利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民法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专利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民法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保护范围。

  第四条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民法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第五条 在民法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第六条 民法可以运用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档案生效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专利审查档案,包括专利审查复审无效程序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制作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记录口头审理记录生效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

  第七条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民法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但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除外。

  前款所称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不包括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

  第八条 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民法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第九条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民法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第十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制备方法界定产品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制备方法与其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民法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 方法权利要求未明确记载技术步骤的先后顺序,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直接明确认为该技术步骤应当按照特定顺序实施的,民法应当认定该步骤顺序对于专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第十二条 权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权利主张与其不相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民法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权利证明专利申请专利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明确否定的,民法应当认定该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放弃

  第十四条 民法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民法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民法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第十五条 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民法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第十六条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民法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民法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民法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第十七条 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民法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民法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第十八条 权利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诉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费用的,民法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保护范围不一致,被诉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种范围的,民法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实施了该发明;被诉技术方案仅落入其中一种范围的,民法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未实施该发明。

  发明专利公告授权后,未经专利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在本条第一款所称期间内已由他人制造进口产品,且该他人已支付或者书面承诺支付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适当费用的,对于权利人关于上述使用许诺行为侵犯专利主张民法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产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民法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于将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的后续产品,进行再加工处理的,民法应当认定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行为权利主张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民法应予支持。

  明知有关产品方法被授予专利,未经专利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行为权利主张该诱导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民法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诉侵权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设计抗辩民法应当依照专利申请日时施行专利法界定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第二十三条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落入在先的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以其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为由抗辩侵犯涉案专利的,民法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推荐性国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被诉侵权以实施该标准无需专利人许可为由抗辩侵犯专利的,民法一般不予支持。

  推荐性国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专利被诉侵权协商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民法一般不予支持。

  本条第二款所称实施许可条件,应当由专利被诉侵权协商确定。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民法确定。民法在确定上述实施许可条件时,应当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综合考虑专利的创新程度及其在标准中的作用标准所属的技术领域标准的性质标准实施的范围和相关的许可条件因素

  法律行政法规对实施标准中的专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或者不知道是未经专利人许可而制造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行为主张民法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许诺者或者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 被告构成专利侵犯权利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民法应予支持,但基于国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民法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民法应当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权利人对侵权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掌握的情况下,民法可以责令侵权提供该账簿资料;侵权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民法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提供证据认定侵权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 权利侵权依法约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或者赔偿计算方法,并在专利侵权诉讼主张依据约定确定赔偿数额的,民法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宣告专利无效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专利无效宣告民法作出但未执行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的,民法可以裁定中止再审审查,并中止原判决调解书执行

  专利人向民法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前款所称判决调解书的,民法应当继续执行侵权民法提供充分有效的反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民法应当准许。民法生效裁判未撤销宣告专利无效决定的,专利人应当赔偿因继续执行对方造成损失宣告专利无效决定民法生效裁判撤销,专利仍有效的,民法可以依据前款所称判决调解书直接执行上述反担保财产

  第三十条 在法定期限内对宣告专利无效决定不向民法起诉或者起诉生效裁判未撤销该决定,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宣告专利无效民法作出但未执行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的,民法应当再审。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终结执行宣告专利无效民法作出但未执行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的,民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解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民法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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