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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关系应怎样解除抚养关系
更新时间:2017-09-21

孤儿在我们国还是很常见的,一般的孩子都有自己的人或者监护人。但是有些孩子出生就被父母抛弃,或者父母去世的情况下就成了我们所说的孤儿,这些孤儿有些会被其他人收养,这时候就有了养父母了。那么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应怎样解除抚养关系?

1.收养关系解除条件。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收养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送养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解除权的;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2.收养关系解除程序和方式。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双方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解除

3.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根据收养法第2930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对于养父母抚养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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