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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彬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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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正确打开方式
更新时间:2017-09-16

作者:童

导 语:

写下这个标题的时候,其实我并非完全为了俏皮,而是执业过程中真真切切的感受。很多当事人当事人家属,甚至律师朋友,对取保候审都缺乏全面而正确的了解。其实,律师口头说的“取保候审”包含两种不同的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是一种刑法上的强制状态;第二种含义则侧重过程,是指将犯罪嫌疑人从拘留或逮捕的羁押状态,变更为恢复人身自由的取保候审状态,我们通常称其为“申请取保候审”。但如果只知道在被羁押后向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那么你真的OUT了,如何以正确的姿势打取保候审,且看下文分解

通向取保候审的三种途径

在当前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实现取保候审,分别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审查批捕发表不逮捕的律师意见,以及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三种途径虽然申请的事项不同,但是一旦成功,最终的结果都能够实现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读《庄子·养生主》,庖丁解牛的故事告诉我们,无论任何事,想要达到游刃有余的境界,除了需要深厚的功力外,还需要有“切中肯綮”的判断能力。刑事案件,如何选择正确的取保方式也是对律师专业能力的考验,三种方式的选择,并非和具体的诉讼阶段一一对应,需要根据案件进展的阶段,取保条件是否具备等情况来确定。

第一个机会: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通过向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是最为公众熟知的一种方式,也是律师案中采用最多,取保成功率最高的方式,同时,在时间顺序上它也是三种途径中的第一道大门,可以说是第一个,也是最佳的机会。

虽然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向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但实践中,在侦查阶段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占据绝对多数的比例,而且在侦查阶段中,也并非随时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的程序以及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惯例,该阶段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最佳时机在于拘留后,移送审查批捕前;如果要进一步确定更具体的时间点,则是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形成了稳定的供述之后。如果案件已经推进到批准逮捕之后了,那么最佳的取保时机已失,并且短期内侦查机关不会考虑取保。

为何一个专业的靠谱的律师会建议委托人尽早委托让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原因就在于此!对于情节较轻的,具备取保候审缓刑可能性的刑事案件而言,这个机会尤其珍贵。

第二个机会:审查批捕时发表不逮捕的律师意见

什么,竟然错失了第一个最好的机会?不要紧,善良正直的检察官还会为你提供第二个机会。甚至在某些个案中,这个机会还能改变当事人的命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就我个人刑事案件的经验而言,这个条文简直是律师的福利,如果你也在案机关面前碰过壁就会深有感触,检察机关的承人耐心接见并听取律师的意见,甚至主动律师的意见,是一件多么幸福的事情!而更重要的是,当前检察机关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尺度有所放松,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小,诉讼可控性强的犯罪嫌疑人,往往能够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而迫使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对于当事人而言,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第二个必要性就在于此:只有律师才有权向检察机关发表意见!(请注意以上法条中的“应当”)而一个合格的刑辩律师,必须对诉讼程序的进展和时间进度了然于胸,如果经过专业的判断可以取保而侦查机关未予取保的,就应当提前准备审查批捕阶段的材料,制作一份条理清晰,理由充分,证据确实的“不予逮捕的律师意见书”,在会见检察机关承人,当面进行陈述的同时,递交书面意见。

第三个机会: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我在前一篇文章中已经就相关的法条以及操作方式进行了梳理,套用司法解释的定义,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和申请取保候审不同的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只有在逮捕之后才能启动,并且也不像取保候审那样应向对应诉讼阶段的案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专门的机关,即案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该程序是2012年新修订的刑诉法中增加的内容,通过扩大检察机关对案件羁押状态的监督控制的权利,来达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而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设置,可以保证申请人的申请落实到具体的程序中,而非取保候审那样完全取决于案机关人的意志。

最后,法律虽然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一方面该规定陷于原则性的条框,没有细致的评判标准,实践操作中往往会产生信息不对称的尴尬境地,对于不同个案不同地域都存在不同的评判标准,律师无法准确掌握案机关的意图。而羁押必要性审查具备细致的准许或不准许的条款,具有较强的量化操作可行性,这也意味着对于律师而言,能够较为准确地判断申请的成功率。

结 语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认为刑事辩护工作专业化是一种越来越强大的趋势,细化到一个诉讼程序,就有如此之多的标准和进程,就如《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及其指导意见的出台,以及其他大大小小各类司法解释,对案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的同时,也是对律师专业化的考验。作为对抗性最强的诉讼业务,辩护律师的工作态度关乎当事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不专业,如何取信于人,如何自立于法律界。

以上不成熟的感悟和见解,请诸位看官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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