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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小霁律师
浙江-温州
从业14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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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亲属间入户盗窃案件随笔
更新时间:2017-09-14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本案由温州市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陈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至瑞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审理本案。

我接受陈某某入户盗窃一案的委托,经多次阅卷后,发现本盗窃金额估值5000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本案犯罪嫌疑人前科累累,检察院对本案的量刑意见为一年两个月的刑期,按照法律规定减轻或者从轻判决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程律师本着“案件无大小”的负责态度办理该案,在会见被告人之后发现,发现被告人曾在五年内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的不利情节。同时了解到具体案情,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系亲姐弟关系,姐弟俩因合伙纠纷而结怨,结怨后姐姐纠结一帮打手将弟弟打成重伤,在矛盾无法调和的情况下弟弟以报复的心态偷了姐姐估值为三千元的电脑和几个金属磨具。我在了解到该情况后,了被告人姐姐的思想工作,最终姐姐表示愿意和弟弟和解,不再让年迈的母亲为姐弟俩的事情伤心。之后我协助属完成退赃赔赃的工作,姐姐两次出具谅解书。

之后我结合案件事实将本案属于近亲属间盗窃,社会危害性轻微作为主要的辩护论点。在辩护词与当庭辩论中,辩护人从事实与法律两方面着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情理交融,并指出:本案发生在近亲属之间,被告人因与被害人事前存在经济纠纷与人身侵权,被告人的盗窃事出有因。在这种前提下,对具有退赃退赔表现且取得了被害人多次谅解的被告人的行为,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即便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量刑上也应当与一般的量刑相区分。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的量刑利益。

每一起诉至法院的事纠纷或者为法院所审理的事犯罪,均有着中国传统文化中难以对外人言说的隐痛。无论判决结果向着哪一方,亲属间天伦或多或少出现裂痕,在这样的情况下没有哪一方是真正的赢。亲情之中无输赢。事犯罪中的犯罪行为往往是庭内部矛盾激化而成,其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也仅限于庭成员之间,并不会扩散到无关的社会第三人身上。因此,既出于维护庭关系的考虑,也出于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考虑,不仅外国刑法一般有将亲属间的盗窃行为进行轻于普通盗窃罪的处理,我国古代对亲属间的犯罪亦持抑讼的态度,如唐宋时期律法都规定盗窃缌麻小功财产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明清律也规定凡各居太宗外姻亲属相互盗窃财物者,期亲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并免刺字(凡人盗窃要在臂或脸上刺字),现今2013年4月2日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有“偷拿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的规定。对事犯罪的处理应当更为注重刑法打击犯罪与实现良好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之中陈某某尽管适用了盗窃的方式占有了亲姐的财产,但这种情况下犯罪对象特定,被告人事前与被害人存在财产纠纷与人身损害纠纷多少为被告人的动机提供了一些正当性。如果将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作为普通盗窃办理,将在亲属之间造成不可弥补的矛盾,致使亲属之间情义断绝,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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