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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中同住人的认定的特殊情形
更新时间:2017-09-21

作者:邢伟华律
根据目前上海动拆迁中,家庭矛盾中,争议最大的就是是否是同住人,是否可以享受拆迁补偿。根据相关规定同住人主要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所以同住人的一般情况下必须满足两大条件,一户口在拆迁房屋中并实际居住他处无房。但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虽然未能完全满足这两个条件,但仍然可以认定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5未成年人出生时户口就报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应列为同住人,但非出生原因户口报入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只能作为考虑对象,对在公有住房内居住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考虑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另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同样还是可以被认定同住人。主要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购买商品房公房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产权房等。
所以当事人千万不要被认定同住人的一般规定所迷惑,认为自己不是同住人,从而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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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上海拆迁房产律师邢伟华原创,文中内容作出的点评仅为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作为法院判决定案的依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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