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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应慎用被动辞职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7-09-10

【案情】

胡某于2001年5月进入甲公司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双方于2013年7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015年7月31日,胡某向甲公司快递了被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辞职理由为:公司违法在先,本人被动辞职。2015年8月7日,胡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1万元。仲裁庭审中:胡某提交录音一份,拟证明在2015年7月24日晚班时,当班组长以质量问题为由欲向其罚款2000元,胡某不认可后,组长诱导其辞职,并威胁剥夺劳动权利。甲公司认可录音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事项。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就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说明,现因用人单位不认可解除理由且胡某也无法就辞职理由属于何种被动辞职情形进行明确,故驳回胡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对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及解除事由负有举证责任。因胡某提供的录音不能证明企业存在被动辞职的违法情形,故其经济补偿金主张不予支持。

【评析】

被动辞职又名推定解雇,指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目前的用工实务中,企业用工的违规之处随处可见,如将违法用工与被动辞职直接挂钩,将引发劳动用工的信用危机。因此,《劳动合同法》将企业严重的违法用工行为进行了明确,并仅限于列明的情形可以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由此可知,立法本意在于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促进和谐的用工关系,而并非希望劳动者以此作为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获利手段。鉴于上述立法目的,在裁审的实务中,对被动辞职的把握尺度是相对比较严格的,一般考虑事前催告解除之时的理由造成解除情形的原因企业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企业的事后补救措施员工被动辞职的动机等。据此,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从慎之又慎切忌证据缺失主管盲目。否侧,既无法获得经济补偿,又丧失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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