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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彩律师
广东-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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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红花湖“禁游”是否侵犯了游泳爱好者的权利?
更新时间:2017-08-22

本人是户外运动爱好者,尽管喜欢游泳,但住所离红花湖较远,倒也较少过去游泳。但身边许多朋友经常过去游泳,所以自《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案)》出台以来,一直也比较关注其中的“禁游”条款。当然,案中并没有直接关于红花湖禁止游泳的表述,但因为红花湖属于西湖风景区规划的范围之内,如果案一旦通过,红花湖自然受到该法规的调整。

我前面有几篇文章着重分析了红花湖“禁游”条款的合理性,比如对比分析其它地方禁游和惠州禁游的不同,分析红花湖并非饮用水源区禁游缺乏法律依据,以及法规通过后执行问题等。今天我们再从合法性的角度来探讨一下红花湖“禁游”是否侵犯了游泳爱好者的权利?

尽管当前我们国许多法律规定了公民的许多权利,但确实没有一部法律明确保护公民游泳的权利。但无论是否有法律明确游泳的权利,不可否认的是:游泳和走路一样,是人与生俱来的一项本能。从这个角度来说,游泳就像是吃饭喝水一样属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法律是不应当随便禁止的。

在民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但如果游泳行为确实与其他更为重要的权利发生冲突,为保障更大利益,通过立法手段禁止游泳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比如红花湖如果是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惠州人民的饮用水源地,出于安全健康考虑禁止游泳是合理的,同时也是合法的(依据《水资源保护法》)。问题是,在红花湖中游泳是否侵犯了他人更为重要的权利?遗憾的是,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案)》中,我们并没有看到具体的理由,在随后的听证或是征意见的过程中,希望有关部门详细介绍相关理由和立法目的。

尽管并没有法律直接规定公民享有游泳的权利,但也并非无法可循。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里却有相关的一些规定。

《全民健身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而且2014年10月02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也将全民健身活动上升为国战略的高度。(注:全民健身是指全国人民,不分男女老少,全体人民增强力量,柔韧性,增加耐力,提高协调,控制身体各部分的能力,从而使人民身体强健。来源:百度百科)

尽管《全民健身条例》中也没有直接明确保护公民的游泳权利,但根据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理解,不难看出游泳活动应当就是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一种重要方式。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地方政府在这方面应当予以支持,而不应该随意限制

当然,《全民健身条例》只是规定了公民有参与健身的权利,确实没有规定公民享有游泳的权利。是否遵从当然要看政府是否从公民的角度思考问题。不得不说的是,尽管《立法法》等相关法律赋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立法权限,但也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且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从这点上看,最高立法机关也并非希望地方政府过多的制定限制公民权利的法规,特别是缺乏一些法律支撑同时还和上位法可能存有冲突的地方法规。

我从不怀疑地方政府出台法规的合法性,也理解政府在管理社会实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但是管理重在的应当是“管”和“理”,而非是“禁”,当然“禁”无疑是较好的一种管理方式,一劳永逸,一禁百了,但过多的“禁止”在省却管理麻烦的同时却有限制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之嫌,这不得不引起相关部门的思考。

当前,红花湖禁泳可能是因游泳有如下危害:会使水质变坏,有碍游人观瞻,会出安全事故等。但是任何一项人类活动都可能造成危害,都可能存有风险,而且就算真的禁止游泳,这些问题是否就彻底的解决了呢?游人喜欢的是一个富有活力的红花湖,大都知道红花湖是休闲健身之所,至于有碍观瞻,可以通过规范游泳爱好者的行为比如不能裸露身体,划定集中区域规定时间等进行规范。破坏水质也缺乏充分的证据,且红花湖并非饮用水源保护区。至于出安全事故往往是那些临时随意下水所至,真正的游泳爱好者因常年游泳,且配备足够多的安全设备,基本上没有发生安全事故。

当然,任何事不可能百利而无一害,在红花湖中游泳也是,也不可能会得到所有人的支持,毕竟有些人并不喜欢游泳。问题是,这些害处是否构成对社会和他人更为重大的权利的侵犯?如果没有,那么就不能也没必要随意动用法律来禁止,更不能因为一部分人的反对就随意的限制另一部分人的权利。哪怕只是一个人的合法权利也应当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每个爱红花湖的人心中都有一个自己理想的红花湖,是一个可以跑步,可以骑车,也可以游泳的红花湖。只要没有足够理由证明游泳行为对红花湖的危害,没有其他法律明确禁止游泳的情况下,通过地方立法来强行禁止游泳,有些“牛刀小试”,且存有侵犯游泳爱好者合法权利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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