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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工作满10年就一定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李志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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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
主办律师
从业8年

案例:朱某于2006年7月14日入职A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6年5月21日—2017年7月14日。2017年7月15日,A公司通知朱某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朱某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朱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0000元等。

问题上述案例中A公司是否违法,是否应当支付朱某30000元的经济赔偿金呢?要回答好这个问题,先要解决厘清下面三个问题

一,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能否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那么,对于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也可以自然终止呢?

我们认为,如果劳动者未提出续签,企业也未提出续聘,则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尽管劳动合同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但其再特殊,也是合同,是否续签也应体现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虽然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了10年,但如其未提出与企业续签劳动合同,可视其为其无意续签,如企业也未表示续聘,法律自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只是,在这个过程中,《劳动合同法》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一种权利赋予了劳动者,在“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为权利,当然也可以放弃,劳动者未提出,即可视为其放弃该权利,法律自然不能主动干涉。

所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只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之一,还需具备“劳动者提出”或者企业提出续聘而劳动者同意的条件,推而言之,如果工龄满10年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或之时没有提出向企业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而企业也未表示继续聘用劳动者,则原有劳动合同到期即行终止。

第二,对于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一定要以企业与劳动者有续签的合意为条件?

我们认为,在此过程中并非需要合意,只需要劳动者提出要求即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需要“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两个条件即可。这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决定权就从企业手中交到了劳动者手中。实际上,如果劳动者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只要该劳动者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请求,企业别无选择,必须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企业主动提出,也是可以订立,只是这个时候还需要劳动者的同意,劳动者有拒绝的权利,其也可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对于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如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是要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请求还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

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提出了订立劳动合同的请求,则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明确要求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对该条文的理解,只要劳动者提出了续签劳动合同,除非明确要求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则应当视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样理解也更符合立法本意。因为大量的劳动者受文化水平低下和劳动法律知识贫乏的限制,根本不懂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关系,甚至都未听说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概念,如一定要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则无疑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会让一些企业借此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回头前面的案例上来,如果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则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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