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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收集证据的分类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7-08-09

来硕征地拆迁律师征地拆迁过程中,收集证据的分类及要求有哪些?

书证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问人陈述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物证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视听资料类(录音录像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证人证言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鉴定结论类: 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现场笔录类(主要是对方):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域外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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