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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振国律师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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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管辖地的分析(重庆)
更新时间:2017-08-04

关于工伤认定管辖地的分析(重庆)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律师工作较为常见的一类案件,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因影响到今后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是涉及核心利益的大事。工伤认定是该类纠纷的必经程序,能否经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是劳动者是否能够通过工伤保险获得相应赔偿的关键。在日常工作中,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复杂多样的情况,工伤认定往往涉及到管辖地的问题,相对于后续的劳动能力鉴定和仲裁程序,若不能够正确选择工伤认定的管辖地,往往会导致工伤无法认定,当事人徒增时间和金钱成本等严重后果。今天我们以重庆地区为例,简单梳理涉及工伤认定管辖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如若有缺漏,欢迎提出宝贵意见以便改进完善。

关于工伤认定管辖地的一般规定: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工伤认定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若由统筹地区省级社保部门认定的,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相关部门办理[统筹地区也叫统筹单位。根据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原则上确定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盟)为统筹单位,达到一定人口数的县(市)也可以作为统筹单位]。根据《重庆市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处理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故在重庆市范围内工伤认定的一般管辖地为用人单位所参保的区县。

关于工伤认定管辖地的特殊规定: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而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均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对于未缴纳社保的情况下的工伤认定,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受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本市)注册地或用人单位住所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关于工伤认定管辖地的特殊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劳动者工伤事故发生地不一致的情况

  随着经济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绝大多数公司的业务范围都不会局限于某一省或者地区,这就导致会出现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又加之部分公司不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其工伤认定管辖地又有一定的不同。

  首先,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此种情况,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无论用人单位是在其注册地或在劳动者所在的生产经营地缴纳了社保,则均由统筹地区的社保机构受理其工伤认定的申请。

  其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缴纳社保。《重庆市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处理意见》第二条“在渝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省(市)用人单位和我市在市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在用人单位法人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其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其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之规定,一方面明确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以方便统筹地区受理其工伤认定,另一方面也表明了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则可向其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申请认定工伤的意思。同时,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受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市外用人单位也可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注意】因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其在立项审批之初需向项目所在地缴纳保险,因此关于建设工程项目中劳动者遭受工伤的,在按照上述规则申请认定工伤后仲裁需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朱振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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