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苏义飞律师
安徽
从业17年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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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家庭暴力犯罪的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17-08-02

 一基本原则

  1依法及时有效干预。针对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庭暴力发生在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2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办理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首先保护被害人的安全。通过对被害人进行紧急救治临时安置,以及对施暴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宣告禁止令等措施,制止庭暴力并防止再次发生,消除庭暴力的现实侵害和潜在危险。对与案件有关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尊重被害人意愿。办理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在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判处刑罚减刑假释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合情合理的处理。对法律规定可以调解和解的案件,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和解。

  4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特殊保护。办理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通过代为告诉法律援助等措施,加大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受理

  1积极报案控告和举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规定,庭暴力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发现庭暴力,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不愿意公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的安全。

  2迅速审查立案和转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到庭暴力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问明案件的初步情况,制作笔录,迅速进行审查,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根据自己的管辖范围,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对于可能构成犯罪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或者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经审查,对于庭暴力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暴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注意发现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在处理人身伤害虐待遗弃等行政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纠纷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可能涉及的庭暴力犯罪。一旦发现庭暴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属于自诉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

  4尊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庭暴力犯罪案件,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尊重被害人选择公诉或者自诉的权利。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或者要求转为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确系被害人自愿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被害人就这类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5通过代为告诉充分保障被害人自诉权。对于庭暴力犯罪自诉案件,被害人无法告诉或者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可以告诉或者代为告诉;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没有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人民法院对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6切实加强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加强对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有关单位组织就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认为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将理由告知提出异议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或者有关单位组织。

  7及时全面集证据。公安机关在办理庭暴力案件时,要充分全面地固定证据,除了集现场的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外,还应当注意及时向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害人的亲属邻居等集涉及庭暴力的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等证据。

  8妥善救治安置被害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负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职责的单位和组织,对因庭暴力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紧急救治的被害人,应当立即协助联系医疗机构救治;对面临庭暴力严重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需要临时安置的被害人或者相关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置。

  9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实施庭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拘留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拘留逮捕;没有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应当通过走访电话等方式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近亲属联系,了解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状况。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实施庭暴力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对实施庭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为了确保被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安全,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再次实施庭暴力;不得侵扰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不得进行酗酒赌博等活动;经被害人申请且有必要的,责令不得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10加强自诉案件举证指导。庭暴力犯罪案件具有案发周期较长证据难以保存,被害人处于相对弱势举证能力有限,相关事实难以认定等特点。有些特点在自诉案件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庭暴力自诉案件时,对于因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等原因,难以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据要求的,应当及时对当事人进行举证指导,告知需要集的证据及集证据的方法。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调取。

  11加大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人民检察院自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重病患者或者残疾人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指派熟悉反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律师办理案件。

  三定罪处罚

  1依法准确定罪处罚。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庭暴力犯罪,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依法惩处虐待犯罪。

  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准确区分虐待犯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与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对于被告人虽然实施庭暴力呈现出经常性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但其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依法惩处遗弃犯罪。负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庭成员,是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的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准确区分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依赖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实施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兼顾维护庭稳定尊重被害人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宽严并用,区别对待。根据司法实践,对于实施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出于恶意侵占财产等卑劣动机实施庭暴力;因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而长期或者多次实施庭暴力;曾因实施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于实施庭暴力犯罪情节较轻,或者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有利于被扶养人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实施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运用训诫,责令施暴人保证不再实施庭暴力,或者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罚措施,加强对施暴人的育与惩戒。

  4准确认定对庭暴力的正当防卫。

  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5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根据其庭情况,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四其他措施

  1充分运用禁止令措施。人民法院对实施庭暴力构成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为了确保被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再次实施庭暴力,侵扰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进行酗酒赌博等活动;经被害人申请且有必要的,禁止接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2告知申请撤销施暴人的监护资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监护人实施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在必要时可以告知被监护人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3充分运用人身安全保护措施。人民法院为了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其再次受到庭暴力的侵害,可以根据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禁止施暴人再次实施庭暴力禁止接近被害人迁出被害人的住所等内容的裁定。对于施暴人违反裁定的行为,如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殴打伤害杀害,或者未经被害人同意拒不迁出住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充分运用社区矫正措施。社区矫正机构对因实施庭暴力构成犯罪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庭暴力行为矫治,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育和帮助措施,矫正犯罪分子的施暴心理和行为恶习。

  5加强反庭暴力宣传育。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通过以案说法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法制育等多种形式,展反庭暴力宣传育活动,有效预防庭暴力,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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