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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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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可以减刑?
更新时间:2017-07-29

 一什么是减刑?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二减刑的适用范围:

  1自由刑

  关于减刑的适用范围,就中国的刑法而言,所说的减刑主要针对的是少数几种自由刑的减免,尚未涉及权利刑财产刑生命刑的减免。

  2死缓

  死缓两年期满后的处理不应属于减刑范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下称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不应列入探讨的减刑之中。

  3附加刑:附加刑一般不应适用减刑。

  三减刑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应当减刑两种。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只是实质条件有所区别。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注:罚金刑在执行中也涉及减轻的问题?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但这种罚金的减轻不是因为受刑人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是依据其实际的负担能力而采取的变通的执行措施。此外,剥夺政治权利在执行中也存在减轻的问题,我国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但这只是随着主刑的减轻而对附加刑的一种调整,而非通常意义上的减刑。

  2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3限度条件

  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4立功表现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而“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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