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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计算配偶一方被扶养人生活费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17-07-24

交通事故计算配偶一方被扶养人生活费法律依据

可以主张你配偶一方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001年)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以上法律依据明确作为受害人的配偶,如具备以下条件,可为交通事故中的被扶养人:1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2丧失劳动能力;3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但如果死者年龄在60周岁以上,已经失去劳动能力,其本身也属于被照顾被赡养的对象,理论上已无能力照顾其他人的,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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