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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继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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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 | 同一案件两个不同的被告共同上诉时收取两份案件受理费的做法,不符合最高院〈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应予纠正
更新时间:2017-07-24

关于案件受理费问题的回复

张依乾同志:

您好!

您给周强院长的来信悉。现就您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确认合同效力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问题,各地确有不同法。因《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我院一直在与相关部门沟通,拟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进行修订,力争使《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各项规定更加科学合理,更加明确。

关于同一案件两个不同的被告共同上诉取两份案件受理费的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应予纠正。您可就此问题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复核。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通过各种方式改进我们的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祝工作顺利。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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