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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公房确权)上海,94方案引发的纠纷成为历史
更新时间:2017-07-19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年出台《处理公有住房出后纠纷的若干意见》,其中第9条: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依据上述指导意见,上海法院比其他省市法院多了一类案件,即后公房确认产权的纠纷。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类案件将在上海正式成为历史,2016年1月上海高院民一庭就此类案件正式作出权威解答:



问: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并长达二十年之久,现在有购房资格的人要求确认产权共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主动适用二十年期限的规定,驳回当事人确认房屋产权的主张?


倾向性意见认为:可以主动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二十年的期限应当是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限,且94公房出方案,属于特定时期特定房改政策,房管部门在此后已经有所调整,相应产权登记限制已消除。目前,当年适用94方案购房的,从房屋登记至产权登记人名下之日已超二十年,原房屋的人员往往发生了较大变化,法院主动适用二十年的期限规定,有利于彻底解决该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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