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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的适用
更新时间:2017-07-16

情势变更在有些方面和不可抗力是一致的,如对于构成履行合 同障碍的事由,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和发生时无法防止,而且双方均无过错等。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不可抗力一般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履行包括全部不能部分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时不能。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并不要求合同无法履行,情势变更后合同即使仍然处于能够履行的状态,但如果履行合同过于艰难,或者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其结果与订立合同时的目的相违背,按原合同履行必然导致显失公平;

二是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只要依法取得了确切证据,履行了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等相关义务,不履行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而情势变更情况下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故因情势变更而引起的风险应由合同双方共同承担,但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请求法院作出裁判,而不能当然地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三是不可抗力包含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层含义,而情势变更只是因不能预见的事由引起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这种不能预见事由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及其他事由,而且是否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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