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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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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原告的举证
更新时间:2012-01-04

宁波律师杨晓鸣,海商专业律师,无单放货索赔律师,13616883383 一、一般情况下原告的举证要求 1、主张无单放货赔偿请求权需要提交全套正本提单。【案例】中成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上海亚太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件。(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163号案。 2、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交还提单则丧失无单放货诉权。【案例】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亚斯奇运输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一审(2005)沪海法商初字第100号、二审(2006)沪高民四(海)终字第5号案。 3、提单持有人追回部分货款不影响行使无单放货诉权。【案例】温州五金交电化工(集团)公司诉上海仁川国际渡轮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2001)沪海法商初字第446号案。 二、特殊情况下原告的举证程度 一般情况下原告提起无单放货之诉,出全套正本提单外,必须要提交其吃正本提单到目的港提货不着的证据。但在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的货物交接方式为"整箱交接",如CY/CY(场到场)、DOOR/DOOR(门到门)、CY/DOOR(场到门)等方式,原告能够提交证明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在目的港已经被打开的证据,就属于初步证明,完成举证责任。 无单放货案件法律关系复杂,相关材料较多,建议企业单位委托专业的海商律师办理。如有需要可以委托本律师,联系电话13616883383,杨晓鸣律师。 转至www.nby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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