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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更新时间:2017-07-13

作者:马洪延 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据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有及时制作辖区内所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定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对当事人主张权利具有实质性影响,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定职责。若其一直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若事故方未被告知行政诉权和起诉期限且一直未放弃主张自己的权利,适用2年最长保护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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