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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琼律师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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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经配偶同意是否能放弃父母遗产继承权?
更新时间:2017-07-11

隋某与陈某原系夫妻,2013年陈某起诉与隋某离婚,后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判决,判令双方离婚。

  陈某父母原有一套房屋,陈母于2008年去世,去世后遗产未分割,后陈某于2012年放弃继承陈母的遗产,该房屋由陈父继承,并由公证处进行公证。陈父于2013年6月去世,留有公证遗嘱一份,将该房屋留给陈某。双方离婚后的同日,陈某办理继承公证,将该房屋过户到陈某名下。隋某认为陈某放弃对陈母的遗产继承权,将房屋过户到陈父名下,待离婚后继承陈父的遗产获得该房屋,是单方对继承所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分,系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法分割该房屋。陈某辩称,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故放弃继承母亲遗产合法有效,后按父亲遗嘱继承该房屋亦合法有效,请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屋原系陈母与陈父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母去世后,陈某依法放弃其继承份额,该房屋成为陈父个人财产,陈父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该房屋确定由陈某继承。该房屋并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故也不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对隋某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侵犯隋某的合法权益。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以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系法律赋予继承人独有的权利,该行为系陈某依法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且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影响原夫妻关系另一方履行对其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并没有侵犯隋某的合法权益。综上,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单方面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仅是处分了其作为法定继承人个人享有的继承权。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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