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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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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邮政法
更新时间:2017-07-08

  [释义]

  本罪是指邮电工作人员私自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妨碍公民通信自由和国邮政正常活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邮政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 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邮政工作人员隐匿毁弃私 拆盗窃邮件,贪污冒领用户款项的,邮政企业应当追回赃款赃物, 可以并处罚款,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具体办法由邮 电部规定。

  [说明]

  一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非邮电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主体。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本罪量刑较侵犯通信自由罪为重,体现对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犯罪应从严处罚的立法精神。构成本罪也无须“情节严重”,一 经实施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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