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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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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概念以及主体
更新时间:2017-07-07

  概念

  本罪是指聚众冲击国机关,致使国机关工作无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立案

  聚众冲击国机关,致使国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立案。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即可构本罪的主体。但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又有特定的限制,只限于冲击国机关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分子。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是国机关。国机关是指具有特定职权管理国某一方面事务的具体工作部门,是国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各级国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和军事机关。但是,如果军机关位于军事禁区或者军事管理区,应按刑法第37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冲击国机关必然要危害其正常的工作秩序,使国机关的工作秩底序受到严重的破坏和影响。因此,对聚众冲击国机关,致使国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必须对犯罪予以惩罚。

  本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往往意图通过冲击国机关发泄不满情绪或实现个人某种无理要求。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机关,致使国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冲击国机关”,是指聚集多人(一般为3人以上)强行冲入国机关的行为。所谓冲击国机关,是指具有一定暴力性的扰乱行为。其行为在实践中表现不一,如在国机关单位门前静坐示威,摇旗呐喊,肆意哄闹;强占或冲击国机关单位的公室会议室实验室营业室工作场所;封锁出入通道,毁坏公共财等等。“致使国机关工作无法进行”,是指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管理职权职务的活动,因受到冲击而被迫中断或者停止。“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妨害国机关重要公务活动的;政治影响恶劣的;致使国机关长时间无法行使管理职权;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给国集体和个人造成严重损失的;等等。冲击国机关只有情节严重的情况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冲击国机关致使国工作无法进行,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看情节是否严重。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不应作为犯罪论处,构成犯罪的,也只限于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责任。对一般参加者,可酌情予以批评育或适当的违纪处理。

本罪与群众闹事的界限。对于因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失误,以致引起群众闹事的,主要靠改进工作和说服育,不能动辄以犯罪论处。但对于借群众闹事之机,煽动群众,提出无理要求,破坏正常秩序,符合第290条规定的,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追究刑责任。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是:(1)侵犯对象不同。本罪以国机关为侵犯对象;后者以个别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工作人员为侵害对象。(2)犯罪方法不同。本罪可以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也可以采用非暴力非威胁的方法如起哄闹事;后者一般只限于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3)犯罪形式不同。本罪要求聚众形式;后者不要求具备聚众形式。

  标准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其他积极参加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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