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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李建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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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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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石家庄律师网整理发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高度危险作业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包括交通侵权在内的高度危险作业侵权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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