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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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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与自首的区别之处
更新时间:2017-07-06

我们平时可能经常会听说到关于自首和投案这些字眼,很多人以为投案自首中的投案和自首其实是一个意思,其实不是。

  主动投案与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主动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

  主动投案包括以下情形: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如实供述如何认定?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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