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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申报书
韩学谦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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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
主办律师
从业25年

票据权利申报书

  申报人:内蒙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电话:

  申报事项: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事实与理由:

  申报人合法持有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付款行:武安市***,出票金额200万元,到期日2012年*月*日,票号是********/********。出票人是河北省武安市***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是邯郸***冶金有限公司。第一背书人是收款人,第6被背书人是申报人(持票人),经申报人按照票据法要求向后手背书转让。201111 28日最后一手被背书人被告知该票据已由失票人武安市*****有限公司于2011年**月**向贵院申请公示催告。现该票由后手返还到申报人(持票人)手里。

  基于上述事实,申报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该票的利害关系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现对武安市人民法院发出的(2011)武民催字第*号公告提出权利申报,请依法裁断,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申报人:内蒙古***科技有限公司

   20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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