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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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令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第六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l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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