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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保障判决执行
更新时间:2017-06-30

财产保全保障判决执行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彭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

被告:A公司

原告陈某甲诉被告吴某A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某A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向本院提供贾某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的房产作为担保。

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法院裁定】

冻结吴某A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附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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