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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友律师
安徽-合肥
从业12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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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转让协议
更新时间:2017-06-27

农村土地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1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上窑 镇上窑村养殖园内的 4.8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养养殖业生产经营。地块名称:桃园地, 坐落(四至)东北口东西长64.3米,南口东西长64.3米,东口南北宽64.米,西口南北宽50米。 面积4.80(亩)(不含常本奎0.6亩及水沟0.1亩)。另外,该地中间路段今后如果不使用,乙方和尹某某享有该路一半使用权。详见附图。

2甲方保证此块土在转让之前的承包权经营使用权合法属于甲方,甲方向乙方承诺,现转让的土地属于基本用地以外的土地,且无任何纠纷及债务抵押的事宜等,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一切损失。

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25 年,即自2015 年5 月 1日起至2040 年 4月15 日止 。签于上窑村对养殖专业户蒋某某(受让方)的特殊扶持政策,故,给予在上述土地转让期满后,特经村委会研究决定,给予 蒋某某上述土地 永久承包经营使用权并已经予以确认。

转让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每亩伍万元人民币,共计: 贰拾肆万伍千元人民币(240000.00元) 元。

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转让金。协议签字时一次性支付甲方壹拾万元人民币,余款分三次付清:其中2016年5月1日付伍万元,2017年5月1日付伍万元,2018年5月1日付肆万伍千元。如因为转让方原因或因为政策等其他原因。导致该协议没有审批生效。乙方已经缴纳的所有转让款及费用,甲方保证全部如数退还给乙方。

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 2015年 5月 3日前将转让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 :双方须提请所在地 发包方的一方鉴证,

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经发包方同意,在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转让土地同时系于该土地的一切权利也一并移转给甲方。在以后因国政策等原因应续签承包使用合同时,甲方必须就相关签订事宜协助配合乙方办理

3,今后乙方需要甲方协助办理在该土地上建房等相关的事宜时,甲方均不得拒绝推诿拖延等,否则必须支付该转让金双倍违约金给乙方,并且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4乙方依据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重新办理承包手续。

5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期内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决策产品处置和收益等权利。承包经营期满后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在该地快投入的资金 及资产 有权要求合理的补偿。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伍 拾万 元人民币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调解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报发包方批准并经转让承包经营权土地的所在地上窑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鉴证备案后生效。

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 月日

见证人:

年月日

大通区上窑村民委员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说明

签于上窑村对养殖专业户蒋某某(受让方)的特殊扶持政策,特经村委会研究决定,位于 上窑 镇上窑村养殖园内的 4.8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蒋某某,从事养养殖业生产经营。并且给予 蒋治尧上述土地永久承包经营使用权并已经予以确认。承包经营的土地位于 上窑 镇上窑村养殖园内的 4.80亩。地块名称:桃园地, 坐落(四至)东北口东西长64.3,南口东西长64.3米,东口南北宽64.米,西口南北宽50米。 面积4.80(亩)(不含常本奎0.6亩及水沟0.1亩)。另外,该地中间路段今后如果不使用,乙方和尹某某享有该路一半使用权。详见附图。

上述土地已经签订《农村土地转让协议》《 农村土地转包合同》,其中转让费包括转包费,已经全部交付。

特此说明

201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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