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贩毒案辩护意见(减轻处罚)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并经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XXX的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仔细阅读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认真研究了案情,现仅就本案具体案情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问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一.被告人XXX的犯罪目的尚未得逞,依法属于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二.本案被告人XXX的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明显悔罪。本案被告人XXX购买卖毒品的行为,其目的是用来吸食,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同时,XXX自归案那一天起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始终供认不讳,态度诚恳,认罪态度好,明显悔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帮助公安机关顺利的侦破本案。
三.XXX的犯罪是被动型的,他本无犯罪故意,但在外因懒惰的作用下才实施犯罪行为。
四.本案中的赃物赃款全部被查获归案,已减轻了社会危害。
五.XXX的母亲常年患病,卧床不起, XXX是家庭主要劳动力。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XXX虽因一时糊涂而走上犯罪道路,但其一贯表现好,系初犯;犯罪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我国刑法对犯罪分子不仅仅是惩罚和威慑,而且要对犯罪分子教育、改造,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处罚原则。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减少犯罪,消灭犯罪,因此,恳请法院能充分考虑被告人XXX的减轻以及从轻处罚情节,采纳辩护人的意见,给予减轻处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斟酌。
辩护人:徐丰伟
201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