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苏义飞律师
安徽
从业17年 主任律师
39
好评人数
4406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7-06-26

 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是什么?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在客观上的和主观上的,并且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犯罪预备成立的条件

  1客观上:有犯罪预备行为,但未能着手实行犯罪。——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关系。预备行为主要包括:

  (1)准备工具;

  (2)练习犯罪的手段;

  (3)进行犯罪前的调查筹集资金;

  (4)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

  (5)勾引共犯;

  (6)制定犯罪计划。

  2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1)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表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实行行为。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所谓着手是指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这是形式的客观说。

  (2)形式的客观说实质的客观说中实质的行为说行为无价值论认为,着手以实施一部分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显示构成要件特征的行为)为必要,始实施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时就是着手。

  (3)实质的客观说中的结果说结果无价值理论认为,当行为发生了作为未遂犯的结果的危险性(危险结果)时,即侵害法益的危险达到紧迫程度时,才是着手。

  (4)事实上,就一般犯罪的着手而言,实质的行为说与结果说得出的结论没有区别,只是在隔离犯(亦称为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的场合,二者的结论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行为人通过邮局将毒药寄给外地的某人,希望某人饮用后死亡。实质的行为说一般认为,行为人在寄送毒药时,就已经着手,因为该行为本身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寄送主义)。但结果说往往认为,只有当被害人毒药时,才产生紧迫的危险,此时才能认定为着手。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苏义飞律师
您可以咨询苏义飞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4406 人 | 安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