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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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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住房公积金怎样提取?
更新时间:2017-06-23

先来看看提取条件:符合哪些条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提取凭证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首次提取所需材料:

  1病患者有效身份证

  2缴存人的户口簿,已婚还需提供结婚证;

  3家庭所有成员的入证明原件;

  4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社保特定门诊批复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病患者没参医保不需提供);

  6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如住院费用清单;

  7《职工因家庭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报表》单位盖公章;

  8当缴存人与当事人为不同户口的直系亲属关系时,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关系证明。

  三要点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法律规定: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和《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法》,加强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各管理部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本法所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各管理部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将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个人结算账户的提取方式。

  第四条 本法所称个人结算账户包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经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可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各类银行卡或存折。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采取个人结算账户提取方式,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

  特殊情况下,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须经职工本人同意。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首次采用个人结算账户提取的,提取申请人应预先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向所在单位经提供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单位经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见附表1)并经提取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与提取所需材料一同交管理部。

  第七条 已采用个人结算账户提取方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个人结算账户无变化的情况下,无需再向单位经提供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单位经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时,有关个人结算账户各栏可不填写。

  第八条 管理部审核提取申请,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将提取材料《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等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并确认个人结算账户。

  管理中心会计处汇总前一个工作日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委托银行将提取款项划入个人结算账户。

  第九条 因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发生错误,导致划款失败时,管理中心会计处到银行返回的失败数据后,通过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通知相应的管理部。

  管理部首先检查个人结算账户姓名账号录入是否正确,如不正确,由管理部经人员写明原因,管理部业务主管审核签字后,及时修改;管理中心会计处于下一工作日通过银行再次将提取款项划入个人结算账户。如录入信息正确,管理部应及时与缴存单位联系

  因职工个人原因导致提取划款失败时,单位经人或个人应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见附表2),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连同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等资料交管理部。管理部经业务主管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修改,并制作《个人信息变更对照表》(见附表3),交单位经人或个人核对;管理中心会计处于下一工作日通过银行再次将提取款项划入个人结算账户。

  对于个人结算账户提取失败在20个工作日(不含)以上管理部尚未修改的,管理中心会计处经业务主管审核签字后,将所提取金额冲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提取款项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个人结算账户。

  个人可于第4个工作日到银行柜台或ATM机上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是否到账;提取款项未到账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管理部查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变更个人结算账户时,由单位经人或个人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连同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等资料交管理部。管理部经业务主管审核签字后,方可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变更个人结算账户,并制作《个人信息变更对照表》,交单位经人或个人核对。

  单位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时需要变更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的,按照《关于联名卡涉及职工个人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7〕4号)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离婚后住房公积金分割业务涉及个人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后住房公积金分割的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会计〔2006〕21号)

  第十三条 本法由管理中心会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3月22日发布的《个人储蓄账户支取住房公积金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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