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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峰律师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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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辖权异议
更新时间:2008-01-17

关于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是为了充分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如诉讼成本问题、地方司法保护问题、司法腐败等问题)。当事人之所以对管辖权产生争议,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原告方所选择的法院,可能会给他带来利益,包括程序利益也和实体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异议权人所提出的“受案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收受案件的法院负有应当作出异议成立与否的裁定的法定义务,而不论其异议是否有理;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由上级人民法院对受法院有无管辖权作出审查,最终以裁定书确定是否成立。

在司法实务中,只要权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就应当作出相应裁定,而不能直接确定。实践中,有的诉讼当事人滥用异议权,无端地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拖延诉讼进程,对这种滥用异议权,拖延诉讼进程的行为,目前尚无相关法律制约。将来或许在立法上设定处罚制度,以利有效制止滥用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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