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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强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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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继承
更新时间:2017-06-22

儿子伪造母亲身份证,冒人顶替母亲办理了公证委托卖房手续,那么此种情况下与第三方签订房屋合同的效力如何?
基本案情:今天一位母亲来咨,儿子伪造了她的身份证并且找人顶替,在黄浦区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公证。儿子持有该份公证的委托书与第三方签订了房屋合同,将产权登记在母亲(1%)与自己(99%)名下的动迁房出售给了第三方,第三方支付了70%的购房款并入住。事后母亲才知情——儿子的上述行为。
本案不讨论公证处的失职,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仅仅探讨此种情形下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公证法第39条,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文书自始无效(即公证书相当于没存在过),那么意味着儿子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时母亲的授权并不存在,即儿子是无权处分母亲那1%的房产份额的。案情的实质又回到了无权处分的问题
签订合同时,第三方相信公证处的公信力,现在面临着对方无权处分的问题
根据上海高院的对此问题的解释,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因此,案件的核心又回到了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认定上。
关于本案件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具体案情不在展,因此这一问题不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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