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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劳动纠纷律师
李方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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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从业14年

深圳宝安劳动纠纷律师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或劳资纠纷,是劳动关系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变化、执行劳动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所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官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劳动争议官司的当事人一方为个人,另一方则为用人单位,而且二者之间往往有劳动关系。②劳动争议官司在起诉前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仲裁。③打劳动官司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一、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解决的途径有四个: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而且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应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不得搞强迫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不成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注意,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仲裁,否则过期不予受理。仲裁时要先贯彻调解原则。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制作仲裁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必须按规定书写诉状,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处理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诉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原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现令被告履行义务,如给付工资等,或者确认劳动合同关系有效或无效,或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劳动法律关系,如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等。
3.事实和理由。写明劳动争议发生的原因、经过及申请仲裁的结果。
二、收集和提供证据
当事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双方制作的劳动合同文书,包括聘书、劳务协议、聘用协议等其他形式的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应提供事实,劳动关系已经确立的有关证据材料。对于因企业开除、除名职工等引起的劳动争议,主要应提供劳动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有关事实证据,如开除决定、辞职申请、同意辞职的通知等等,被告拒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涉及执行劳动法规方面的争议,当事人还要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厂纪厂规、厂工作规则、实施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同时,由于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持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书,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可提供原告违纪行为的证据材料,如职工违纪的事实,双方往来的信函等,职工无故旷工、损坏机器设备的证据材料等。
三、掌握法律依据
要掌握处理劳动争议的实体依据。实体依据主要是以《劳动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劳动法规,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内部制定的厂纪厂规,只要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都可以作为处理依据。程序依据主要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细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企业劳动企业争议处理条例》以及《民事诉讼法》等。个体工商户与其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双方合法有效的合同处理。
四、打劳动争议纠纷官司应注意的问题
发生劳动争议,起诉时要注意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劳动争议有四大类,即:第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第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第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第四,其他的依法规定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劳动争议。因此,当事人在打官司前应认真审查,是否属于上述所列的几种情况,然后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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