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周战峰律师
河南-郑州
从业2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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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合法清债程序及方法
更新时间:2012-01-01

目前,专业清债的力量很多,除了商务调查公司,还有以个人名义从事清债业务的。而律师清债具有独特的优势和标准的程序,能够更好地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一、律师清债的优势:

(1)律师的参谋作用

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可以为当事人确认债权的合法性;清理帐目,确定欠款数额包括利息及违约金;完善相关证据,排除诉讼时效等法律障碍;最终确认启动律师清债程序的可行性。

(2)律师的威慑作用

由于债权人前期大都与欠款者有比较好的私人关系,律师出面帮助债权人清收债务会给对方一种公事公办的感觉,或多或少会使对方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会比当事人自己出面清债增添更多的胜算把握。

(3)律师的代理作用

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具有专业的技能和行业优势,根据《律师法》第28条的规定,可以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能够让当事人从清收欠款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以便更好地在其专业领域取得更大的成绩。

(4)律师的预防作用

律师在帮助公司或者个人清债的过程中,还会向当事人宣传和解释相关的法律,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并提醒当事人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

二、律师清债的程序

1、审核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律师将审核证明与您与对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证据,确认存在合法的债权。同时了解债权形成的原因,债务人拖欠欠款的理由,债务人的经济实力和诚信程度以及您前期为清收该欠款已经采取的方法和效果,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受理您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2、受理案件,签订风险代理协议。

我们评估后决定受理您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后,双方根据案件的标的大小、清收难易程度及工作量并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导性的收费办法协商具体的收费方式,委托人出具委托书,然后双方签订风险代理协议,正式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3、调查、收集、完善与案件有关的实体和程序上的证据,以达到欠款数额确定(包括利息或者违约金),诉讼时效上不超过法律规定期限。

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催收方式。

(1)通过有关部门或与之相关人士协调,以督促对方及时清偿欠款。这样做不仅能尽快解决欠款问题,还能保持双方的良好关系。

(2)通过以律师名义向对方发送律师函进行催收欠款。

律师函的内容主要是对双方的债权债务的成因及数额向对方说明,对方如有异议可在7日内提出。同时要求对方在10内回复并支付欠款,否则将对其提起诉讼或者采取其它法律手段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方将额外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及诉讼费用等不必要的支出。根据我以往的经验,70%左右的欠款者都能给予积极的回应,有相当一部分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快速解决欠款纠纷。当然,要达到这样的效果还跟律师事务所的影响力及律师函反映出的律师的专业水平有很大关系。

实例:2008年底,平顶山一家大型企业的下属单位欠郑州一家公司10万元货款,其欠款理由主要是平顶山这家大型企业的下属单位内部互相扯皮,本律师给该公司发出律师函,并对其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对方收到律师函后,经过双方的几次电话沟通,平顶山这家企业很快于2009年春节前将欠款全额付给了郑州公司。

(3)通过诉前保全促使欠款人及时支付欠款。

对于不适用上述两种方式的欠款者,或者用上述两种方式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欠款者,如果其有可供查封、冻结的个人银行存款或者公司账号,包括有产权证的不动产,可以采取诉前保全的方式,促使欠款者支付欠款。如果双方对欠款的事实及数额无异议的话,欠款者绝大部分都愿意通过协商及时偿还欠款。

(4)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如果上述方案均不适合,或者不能凑效时,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的约定,及时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也是必须采取的步骤。事实上,双方在诉讼中也有很多和解的机会,只要双方对欠款的数额无争议,还是有相当一部分欠款能在诉讼程序结束之前通过和解的方式达到目的。

实例:深圳某实业公司自2001年开始向河南某高科公司供应电子元件等产品,截止2006年12月,高科公司拖欠深圳公司货款六十多万元,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就付款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7年1月,深圳公司委托我起诉高科公司。我把证据整理后立即提起了诉讼。法院首先组织了调解,高科公司看到相关的证据后,经过与其财务部门核对账目,欠款数额无误,深圳公司供应的产品也未出现过质量问题。经过双方多次协商,高科公司在排定的开庭日期前分两次付清了所欠的货款,深圳公司撤回了起诉,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5)执行。

尽管通过上述途径能够解决大部分欠款纠纷,但是,仍然不能否认有一少部分案件最终要进入执行程序,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实现债权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这样做可能会花费一定的精力和时间,可是总比放弃自己的权利要好的多。

5、案件结束

(1)、对于成功完成清收任务的案件,律师及时通知委托查收款项,由律师代领的款项及时转交委托人,同时双方清算律师费和办案费用。并由委托人填写《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案件结束。

(2)、正如最高院《诉讼风险告知书》中所列举的诉讼风险一样,由于国内信用市场的不健全及欠款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律师清收欠款也不可能全部达到预期目标。对于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无法办理完毕或者双方均认为无法达到预期目的时,双方按照《风险代理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协议,双方结算费用移交材料,案件结束。

三、律师合法清债服务的收费依据

1、收费依据

根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

2、收费方式

一般风险代理方式: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收取前期调查取证的交通费及必要时的诉讼费用,待收回欠款后,按收回款项的12%-18%收费。

全风险代理方式: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不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待收回欠款后,按收回款项的20%-30%收费。

附:本文系周战峰律师根据自己办案经验所写,其中案例均为本律师所办真实案例。本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债务清欠案件,经验丰富,办案认真,成功率高。咨询电话:15837171993(所属地: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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