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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艳律师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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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锚车辆被撞,责任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17-06-20

胡某驾车外出事。途中汽车轮胎爆胎,胡某便将汽车停在小型车道内换轮胎(未前后闪光灯)。齐某驾车(未远光灯)从后面驶来。临近时,齐某菜发现胡某的汽车,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由于雨天路滑,停车不及,将胡某撞到,并将胡某的车辆撞到人行道内。在齐某车后方随行的车辆赶到,驾驶员罗某紧急制动,因距前车过近,结果撞到齐某车尾部,致使齐某车又将胡某之妻撞倒。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启示廓灯和后位灯。胡某的车辆发生故障后,在有条件将机动车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的情况下,将车龄停放砸机动车道内,违反了道路安全法法律法规,既妨碍了交通的安全畅通,也给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胡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有重大过错,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决定性因素,应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齐某和罗某在行车过程中与前车距离过近,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二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起决定性作用,与胡某违章停车相比,处于次要地位。因此,齐某和罗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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