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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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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适用范围
更新时间:2017-06-17

财产的范围有哪些?我国刑法第59条规定,没财产是没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财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主要适用于国事犯罪,比如危害安全罪和贪利性犯罪,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没财产的刑罚目的在于剥夺犯罪分子得以实施犯罪的经济基础,给予其经济上物质上的严厉惩处。

  【法条链接:《刑法》】

  第五十九条【没财产的范围】没财产是没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财产的时候,不得没属于犯罪分子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由此没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

  1财产是没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至于没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2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扶养的属的生活。

  3在判处没财产的时候,不得没属于犯罪分子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所谓属所有财产,是指纯属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属自己穿用的衣物个人劳动所得财产。属应有财产,是指庭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应当属于属的那一份财产。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

  对没所得的执行

  【法条链接:《刑法》】

  第六十条【以没的财产偿还债务】没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因此,对没所得偿还债务的需符合三个条件:

  1必须是没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集体和个人的债务。

  2必须是合法的债务。非法债务,例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

  对此,2000年11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刑法第60条规定的“没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债务。

  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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