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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私人律师 四川私人律师】
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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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法 文章节选

第11章

参与分配

一、参与分配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参与分配,是指在一个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因金钱请求权被查封、扣押或者冻

结后,被执行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就所有债权平均受偿的一种执行制度。[1]

参与分配解决的是在金钱债权与金钱债权之间的执行竞合问题,是数个申请执行人可

以通过参与执行而平等获得受偿的制度。在参与分配中,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表

现为重叠性冲突,即各债权人的债权都是金钱债权或是可转换为金钱债权的债权,参

与分配仅为数个金钱债权之间对执行标的物变价金额的分配问题,参与分配与执行竞

合相比解决的是量的问题,并不存在排斥性执行。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参与分配没有规定。《适用意见》第297~299条规定了参

与分配制度,但不够完善,特别是缺乏可操作性。《执行规定》第90~95条明确了参与

分配的操作规程。

参与分配是我国处理执行竞合问题的一项特有制度。之所以特有,是因为我国现

行破产制度采取有限破产主义,即仅法人可适用破产制度,公民和其他组织不得适用

破产制度。参与分配制度弥补了有限破产主义2]的缺陷,即在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财

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为各债权人提供一条公平受偿的途径。这一宗旨决定了我国

现行参与分配制度的两大特点:①债务人(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②债务

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一般认为,参与分配的程序包括两个方面:①参与程序,主要解决在什么条件下允

许其他债权人参加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也就是参与的适用条件问题;②分配程序,主

要解决如果允许其他债权人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对各债权人的债权如何清偿,也

就是分配的顺序问题。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四稿)第195条。

[2]在我国,企、业法人的破产实行公平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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