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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克明律师
湖北-武汉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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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院管辖规定
更新时间:2011-12-31

法律意义上的管辖通俗上讲就是公民打官司应该到哪个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本人解答法律咨询的经验,特总结以下关于管辖的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 管辖通常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标的、案情复杂、在外国居住人数众多);(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4)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法院管辖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被告住所地法院:(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合同纠纷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侵权纠纷管辖
(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特别规定
( 1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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