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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2010年度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详解
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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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2010年度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详解

  宁夏2010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和宁夏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的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一、赔偿规则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财产损失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损失金额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三、人身伤亡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受害人为治疗伤病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的误工费=宁夏2009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12个月÷21.75天×误工天数(相关统计数据公布后本文将在第一时间添加补充)。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一般不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根据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住宿费用计算,但前提是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即宁夏外每人每天50元。

  (七)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及支出凭证确定,要求病历医嘱一栏中有"加强营养"的记载。

  (八)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以宁夏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25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048元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年限×伤残赔偿指数。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按照2009年度宁夏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为17041元。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宁夏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280元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348元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10280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3348元。

  (十二)死亡赔偿金:以宁夏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25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048元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即2010年宁夏年城镇居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为280500元,农村居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为80960元。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十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按照实际支出赔偿。

  (十四)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金额由赔偿权利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酌情判决,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四、特别说明

  (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甘肃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二)宁夏外的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宁夏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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