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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针头保管不善,学童偷玩伤眼睛,医生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原创)
吴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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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1年
废针头保管不善,学童偷玩伤 眼睛,医生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偶读《法制日报》1995年8月28日,第三版《废针头保管不善,学童偷玩伤眼睛医生有责赔偿5千》一文。笔者认为该文中民事责任的归属是错误的。 该文所述案情是,某小学生沈某周某到个体医院刘某处打针。将废弃不用的注射器带至学校。课间休息时,周某在操场玩弄针筒,在拔针头时将站在身后的沈某眼睛刺伤,导致失明。 该文作者认为,对此损害结果周某的监护人和某学校还有医生都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周某与学校应承担的责任笔者没有异议。但要求医生承担责任。笔者认为不妥。从理论上分析,我国民法的归责原则有三。一是过错原则;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三是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医生承担责任所适用的是那条归责原则呢?原文没有说明。下面我们试按以上归责原则对本案进行一下分析。首先,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并且,又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以致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赔偿时而采用的归责原则。而本案中周某学生对造成的损害有过错,所以不应适用这一原则。其次,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承担责任时,所适用的一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无过错即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共有八种,本案中学校应承担的责任即是其中之一。但是针头不属于剧毒、放射、高度危险物品。对他人使用针头中的过错行为而\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况,不符合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八种无过错责任适用的前提。那么,对医生可否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来归责?下面我们继续分析。 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构成过错责任的必备要件有四:1、行为违法;2、有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原文作者引用卫生部(1992)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说明医生没有保管好针头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这点是否正确笔者暂不详论。作为过错责任最关键的一点是要查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现象和结果之间必然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不是或然的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周学生玩弄针头的过错行为,与沈某眼睛被扎瞎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必然因果关系,所以,周某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而医生没有保管好针头的行为,是否是沈某眼睛被扎瞎这一结果的必然原因呢?显然不是。周学生同样可以用小刀或铅笔将他人扎伤。要求医生承担过错责任缺少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医生刘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牡丹江民权律师事务所 吴京堂 律师 199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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