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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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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的赔偿比例
更新时间:2017-05-20

友:苏律师,请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如何确定赔偿比例?
苏义飞律师:《(2009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人民 法院认定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并非同一概念,不可简单等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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