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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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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女工未经公司批准外出受伤该怎么判?
更新时间:2017-05-17

因不同意支付工伤赔偿,大远公司一纸诉状将17岁的小梅(化名)告到法院。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据悉,这是该院近年来审理的首例未成年女工工伤赔偿案件。
北漂之旅
小梅出生于1995年,吉林省白山市边远山村,生活并不富裕。父母因故离了这个贫困的庭,小梅便与奶奶相依为命。小梅从小就非常懂事,与爷爷奶奶一起照顾年幼的妹妹。16岁那年,小梅离故乡到北京打工,用自己稚嫩的肩膀承担起了庭的重任。
2011年8月23日,小梅来到大远公司工作。因为她乖巧伶俐,老板安排她干银员。生活虽然清苦,每月的工资还得补贴用,但小小梅过得非常充实。在此期间,她打了年幼的心扉获了爱情,这个小伙子是她的同事。
惊悚瞬间
2011年12月21日,小梅在从事裁剪折弯工作时,左手被机器割伤。事故发生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小梅所受伤害构成工伤九级伤残。但是,小梅的月工资只有1300元,昂贵的医药费耗光了小梅的积蓄。漏房偏遇连阴雨,大远公司没有给小梅缴纳社会保险,她的生活陷入困境。无奈,小梅申请了仲裁,仲裁委裁决大远公司支付小梅67761元。
大远公司在起诉书中说,小梅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脱离岗位,为自己的私事到男朋友车间,因为自己不小心导致手指被机器压伤。小梅私会男友受伤不属于工伤,单位不同意赔偿。小梅委屈地说,自己确实干银员,但是单位人手不够,老板经常安排员工去干别的工作,自己经常去帮忙。
争议焦点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剑拔张,围绕“是否构成工伤”“行政程序是否合法”“具体赔偿数额”等问题了激烈的辩论。
在该案中,小梅是否构成工伤已经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确认,且上述结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远公司否认小梅构成工伤,法院将如何处理?大远公司认为行政认定程序违法,但未提起行政诉讼复查程序,法院将如何认定?此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小梅主张的数额低于其应得数额,并且她同意仲裁裁决,法院是否会对仲裁结果进行修正?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案外思考:未成年工保护任重道远
所谓未成年工,是指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育的需要,国对未成年工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与此同时,国对女职工实施特殊保护。结合上述规定,小梅属于未成年女工,她的合法权益更应该得到保证。在该案中,大远公司未提交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手续,也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与此同时,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保护未成年女工的权益需要多部门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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