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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如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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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受伤受益者应给予适当补偿
更新时间:2017-05-14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程某发现姚某的房屋起火后,及时通知姚某,并第一时间报火警,同时积极参与救火,为维护姚某的房屋和使用人马某的财产权益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在翻越院墙救火的过程中不慎坠落摔伤,程某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行为人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其自身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或者受益人适当补偿。姚某马某对程某的损害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过错,故不符合作为侵权人进行赔偿的情形。虽程某积极参与救火的行为和精神应予以弘扬,但程某在施救过程中既要尽力而为,更要量力而行,亦应该对自身人身安全尽到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因程某疏忽大意和不谨慎致使自己坠落院墙受伤,其应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故程某要求姚某马某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但姚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马某作为涉案房屋的使用权人均系程某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应该对程某的损害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参考姚某马某受益情况,酌情确定姚某补偿程某13000元马某补偿程某12000元,因姚某马某已经分别给付程某10000元2000元,姚某马某须再分别给付程某3000元10000元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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