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苏义飞律师
安徽
从业17年 主任律师
39
好评人数
4406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更新时间:2017-05-14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零九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一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一条 【简易程序的开庭准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一十二条 【简易程序中的法庭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第二百一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一十五条 【简易程序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苏义飞律师
您可以咨询苏义飞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4406 人 | 安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