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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律师
上海-上海
从业14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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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关系不以达到婚龄为要件
更新时间:2011-12-29

案例:甲20周岁,乙19周岁,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准备按照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甲先后"赠送"乙戒指、项链等首饰,价值一万余元。因双方发生争吵,乙决定不与甲订婚。甲要求乙返还首饰未果,遂以婚约财产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乙以"双方均未满法定婚龄,婚约无效,不形成婚约财产关系"为由,请求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婚约财产关系是否以当事人双方达到婚龄为要件?
笔者认为,婚约财产关系不以当事人双方达到婚龄为要件。理由是:未婚或离异男女以结婚为愿望,相互或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财物,当一方拒绝与另一方缔结婚姻时,付出财物一方得以请求接受财物一方返还财物,即 "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是法律为照顾我国的婚约风俗,当"守约"一方的财产被"违约"一方占有时给予的法律救济。"婚约财产纠纷"以当事人双方存在"婚约财产关系"为前提。在这一关系中,法律并不保护"婚约关系""婚约关系"仅系"听凭当事人自处的民事关系",法律并不要求双方必须"守约";法律保护的是"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才是"民事法律关系"。即"婚约关系"仅系引起"财产关系"的事实行为,当事人双方不必具备"法定婚龄"的条件即可缔结婚约,如果年龄过小,仅须承受社会舆论谴责等后果,法律并不干预。此与"朋友关系""恋爱关系"等相同,缔结或解除皆自由。而"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返还收受的(大宗、贵重)财物,却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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