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缺陷产品发生损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可免除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如产品未投入流通领域,就不存在购买产品的消费者和使用者,也就不存在消费者保护问题。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因产品责任以产品存在缺陷为前提,生产者能证明产品投入流通引起的损害尙不存在,自不应承担责任。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现代人类在享受产品带来的便利同时,对于其风险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对这一矛盾,如果过度保护消费者和使用者的利益,而不顾产品创新给社会带来的效益,则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新产品的开发。所以,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作为生产者的免责事由,应当说是符合当前社会实际的。
当然,如果在产品投入流通以后,科技水平发现了产品的存在缺陷,生产者应当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产品的继续流通。所以《侵权法》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